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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
口头互换土地如果没有录音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无法判断其有效性,会有反悔的风险,土地互换最好是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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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赵先生,您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登记并不是生效要件,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互换协议有效,那么按照约定,任何公私变化,各自负责,只要按这个约定执行就可以了。
1、农民互换土地不需要备案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合同,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双方互换土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各自就换入的土地与发包方确定土地承包关系,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各自就换入的土地与发包方确定土地承包关系,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在互换土地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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