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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文件里里可以查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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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2)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不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根本得不到: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过程中,或者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配,然后村里将土地分配给被征地人;或者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作为补偿,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少分或者不分配给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2、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何补偿征地。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将单独补偿。根据草案,国务院制定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征地前补偿,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三、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照以往的土地产值计算。土地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原有用途的年产值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房的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的目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始生活得到改善,长期生计得到保障。4、草案将补偿内容从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基础上,从地上附着物中列出住宅,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五、住房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将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将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并按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六、社会保障方面。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草案还规定了征地程序。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8、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草案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人民争利的局面。9、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征收补偿应增加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征收补偿增加10倍,农民每亩土地可以获得60万元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复杂得多,包括城乡结合部、乡镇、新城等。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土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元。10.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长期生计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国务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1、未来,《土地管理法》可能会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以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整,部分土地收入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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