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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称和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禁止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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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称和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侵犯肖像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侵犯肖像权侵权界定内容较多,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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