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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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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的刑事案件其审理期限是不同的,在我国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为20日。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3、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无论公诉还是自诉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或3.5个月。 6、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个月或4个半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5个月或者5.5个月。 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为9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再审审理期限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刑事案件再审审理期限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为审理期限过长就会到指相关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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