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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分以下三种类型: 1、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3、法人。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直接向政府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纳税人所应交税款...
纳税人分以下三种类型: 1、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3、法人。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直接向政府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纳税人所应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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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交纳税人,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领取。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3、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一份;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用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的纳税人,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批后退还纳税人)外,将退还纳税人。(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三、未超标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领取。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3、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一份;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用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的纳税人,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批后退还纳税人)外,将退还纳税人。(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者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交纳税人,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给纳税人。(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税收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管理或分类分级管理是并列,没有前后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8日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条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第七条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第十一条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第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三条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第三章涉税事项分类第十四条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第十五条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第十六条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第十七条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第十九条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第四章分级管理职责第二十条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1、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自然人是纳税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中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国家税法纳税的义务,都可以成为纳税人。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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