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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数罪并罚

2022-08-12
我国《刑法》中有的法条同时规定若干选择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现实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既有制造毒品的行为,又有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构成了数个同种犯罪。这种情况一般也不适用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明确强调了这一原则:“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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