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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1、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2、注销社保; 3、注销国税、地税;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
如何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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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10、《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1)纳税人已按规定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清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并且案情重大,应按规定立案查处,待处理完毕后,再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况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后仍然收不回来的欠税,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破产清算证明,为该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撤消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分公司及其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或分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撤消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表式(2))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本表适用于分公司注销; 2、申请人在封面填写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第二页: (1)“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填写; (2)“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应填写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结果; (3)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申请人应填写第2页,填写要求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致; 5、第3页: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 q ot;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5)“受理通知书文号”应与《受理通知书》一致,“(┑羌鞘芾怼】第号”中()填写区县行政区划简称, q ot;京海“;【】填写年号;第号为顺序号。 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同时应在“负责办理项”空格处填写D,并应在D项中选择“注销”字样划“V”;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委托人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本文书背面的方框内: (1)当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2)当被委托人是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时,粘贴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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