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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需要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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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需要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未按照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其差额。如存在虚假出资等情况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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