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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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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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