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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延伸】 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答: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第一,侵权行为人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第一、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第三、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综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满足证据关联性统一的要求,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商标权人能否成功指控销售者对侵权知情。实际上,这些条件对于专利诉讼中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行使类似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同样适用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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