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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由于第四十条(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
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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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由于第四十条(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
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飞行校验。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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