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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是37天的时间。看守所羁押期限应当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看守所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是37天的时间。看守所羁押期限应当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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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看守所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是37天的时间。看守所羁押期限应当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最长37天。
1、一般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2、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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