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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性质该怎么认定

2022-10-12
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 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3.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为支付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常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 而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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