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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谓的破产保护只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惯例,还规定了破产保护制度,即破产重组。参...
可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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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 第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第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第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是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中国需要破产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时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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