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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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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理流程:1、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省政务厅环境保护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报资料转移到土壤部。2、土壤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危险废物经营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该许可项目。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者,土壤处制作许可证3、行政审查事务局领导签字,发行认可文件,申请人持有受理通知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理资料:危险废物收集许可:1、书面申请原件(原件预定)2、符合审查条件的证明资料包括运输工具、转播和临时保管设施、设备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许可:1、书面申请原件(原件预定)2、符合审查条件的证明资料:包括技术人员证明资料在内的运输工具证明资料的转播和临时保管设施、设备和保管设施设备资料符合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证明资料的处理设施、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资料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原件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风险提示:应重新申领但没有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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