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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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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原则上,保管合同属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合同多为实践性合同,不要是合同 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第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保管费,此时保管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的; 投保人按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已到期的部分保费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是合同效力中止。 此时,保险人会给投保人一定的缴费宽限期,允许投保人在这段期间补交已到期的保费,使合同效力恢复,并对此期间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理赔,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到期保费,中止的保险合同就能恢复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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