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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具体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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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前,必须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其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可以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当事人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前,必须向辖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其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可以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 1)没有仲裁协议。 (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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