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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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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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