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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需办理以下手续:1。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提交登记申请、分公司负责人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3。合格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颁发营业执照;4。总部办理备案手续。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李春艳(律师)发布于 2007年02月23日 11时51分|已阅读: 467 关于涉及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程序,通常有一下几种: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聘请律师办理离婚的程序: 离婚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和 离婚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是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处理意见。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妻子在加拿大定居,丈夫在北京定居的离婚案件,笔者代理定居国外一方,经过律师的多次与国内男方当事人的协调与沟通,纠缠了近十年婚姻,不足两个月就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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