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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为多种原因而终止,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
因为违约而终止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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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为多种原因而终止,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合同解除后,撤销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民典法》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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