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构成伤残的,必须鉴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伤残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部分。关于车祸的话,主要是对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诈病(伤)及造作病(伤)这几个部分需要进行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2011】5号10、十级残疾1边缘智能状态;2人格改变;3颅骨缺失6cm2以上;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7颅内异物;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312肋以上缺失;32胸导管损伤;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34膈肌修补术;35食道、胃、肠修补术;36肝、脾修补术;37肾修补术;38轻度排尿障碍;39膀胱修补术;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43枢椎齿突骨折;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49一手掌缺失5%以上;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55一侧髌骨切除;56一侧半月板切除。;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