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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主张的赔偿是没有得到的赔偿,工作上的医疗费等已经得到的赔偿,不能主张赔偿,再次主张赔偿的话,工作上的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社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第三方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交后有权向第三方索赔。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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