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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28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都使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它们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即合同期满、解除、撤销等情况下,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这两种情况都使得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无效合同还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只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最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去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另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的区别在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由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合同被撤销则是由撤销权人提出并经过确认,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此外,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些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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