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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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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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