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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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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客观上须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1)行为方式包括非法收购和运输非法收购,即没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但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而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即将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地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2)非法收购、运输的,必须是他人盗伐、滥伐、滥伐的,不能构成本罪,应当以盗伐或者滥伐的罪论处。2、行为人知道其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树木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知识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的除外:(1)在非法木材交易市场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盗伐、滥伐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大的;非法收购和运输是指知道是盗伐和滥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买林木的一方必须是明知这是滥砍滥伐的林木还买才能被判处有罪,而恰恰就是这一方面不好加以判别,当然动手的行为人被判刑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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