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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用处: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
信用卡起诉流程如下: 1、银行通知持卡人要还款,不还款被起诉, 2、银行正式起诉,然后持卡人会接到传票, 3、传票可能会送到持卡人家里面或者工作单位, 4、然后开庭的当天持卡人要出庭,然后法院会对持卡人宣判要还钱,并且正式通知持卡人不还钱的后果, 5、如果坚持不换,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持卡人的财务。 6、如果持卡人还是坚持不还,坐牢。 7、只要银行起诉了,就肯定会有罚金,一般是欠款额度的20%-50%之间。
所谓“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发生多起。对此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行为特征上看,盗划信用卡是将他人的信用卡重复刷卡,并要模仿持卡人的笔迹签名,填签购单,其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盗划信用卡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征明显。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收银之便利盗划他人信用卡的,符合职务侵占罪要求的具有经手、保管财物之便利条件。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特约商户从业人员,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3)他人信用卡的资金是特约商户从业人员直接截留的,是典型的侵吞行为。至于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行为只是其侵占行为的掩饰手法,这与冒用他人信用卡时假冒签名以骗取财物和服务的欺诈手法是不同的行为。所以,将盗划信用卡认定为冒用信用卡是不准确的。笔者认为,顾客持卡结算时,行为人超额结算划帐,但其并不能就此提取现金非法占为己有,亦即他们并没有直接窃取在顾客持有控制下的资金。这种超额划帐行为实际上只是将有关消费或结算信息输入电脑终端,以便银行从顾客已经存入的资金帐户或信用额度中再行结算或划帐。换言之,超额划帐行为侵害的是银行保管中的顾客私人帐户上的资金。盗划信用卡行为,虽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某些特征,但在犯罪对象上,似有不合之处。因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特定对象为“本单位财物”,而盗划信用卡侵犯的信用卡资金,是持卡人的合法财产,而非特约商户的财产。持卡人用信用卡交付特约商户结帐,也并非交由特约商户使用或保管,故也不能转化为“本单位财物”。退一步讲,即使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也属法规竞合,即其行为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按从一重处罚原则,也应选择适用后者为妥。因为本罪的法定刑重于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并且从司法实践所确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来看,也是信用卡诈骗罪严于职务侵占罪,前者冒用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而后者侵占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换言之,两者定罪标准有很大差距。因而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划信用卡同一般冒用信用卡的区别,仅在于一般冒用信用卡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盗划信用卡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而其冒用行为比一般冒用更为恶劣,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将其作为职务侵占来认定,则可能造成重罪轻罚甚至有罪不罚(因数额不到定罪标准)的情况,将不利于打击这类信用卡犯罪,加大信用卡风险防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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