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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以下规定 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过了半年应该快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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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解除取保候审半年了如下“十二个月”按法律精神的理解应该是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总和期限,三机关的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解释,期限过长,同法治精神相距甚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属过于苛求,曲解了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它只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害案件审理,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并无实质性影响。而刑事诉讼是复杂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则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案件审理时间。同时也无法合理分配这一期限。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或过多,后一机关就难以继续使用,实质上剥夺了后一机关取保候审的权力,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公、检、法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为十二个月,说明“十二个月”是公、检、法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个月”不是所有司法机关的最长总和期限。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对取保候审制度具体运用的权威性解释,已施行三年有余,司法运作状况是良好的,就司法实践而言,“期限共享”是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
1.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公安机关所经办的所有案件达到逮捕或起诉阶段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核查与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会面临三种处理办法: 1、逮捕后起诉,此类情况是由检察院做出书面决定,认为该嫌疑人不适合取保候审而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执行逮捕,这种情况出现的很少。 2、直接起诉,当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察后,会将被取保的嫌疑人和案卷连同其他嫌疑人(包括在押嫌疑人)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予以起诉。 3、撤销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审,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经调查不认为是刑事犯罪后,回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对已取保的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改为治安处罚或不于处罚,此类情况的发生大多是人为活动后的结果。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理由的取保候审,本身就说明了其性质不严重,有活动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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