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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当初的途径而定,若为的,可至当初判决离婚的调档调取裁判文书;若为的,可补办离婚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供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借公安部门或相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进行办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则可凭借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进行办理。
1、离婚时,没有户口本和结婚证的,可以先去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本,再去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最后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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