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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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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有未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进行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二、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且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离婚时没有进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所以在离婚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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