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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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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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