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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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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盈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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