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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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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等级的,不得超越认证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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