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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责任

2022-03-05
如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一人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如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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