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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的监护人可以由原来的单位或者是居住委员会来确定由谁担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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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的生活处境确实是特别值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家庭承担,老人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依法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但是,也有一些老年人无儿无女,也没有其他赡养人。为了使这些孤寡老人老有所养,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弋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本案例中的情况,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与老人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会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安排好老人的生活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主要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使要享受各种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一般也只能向户口所在地有关机构或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本案中,孤寡老人王某不能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能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五保”供养。另外,国家鼓励孤寡老人和他人或有关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遗产死后赠与受遗赠人,由受遗赠人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以拓宽社会互助养老的渠道。
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
孩子可以交给他们的近亲属监护管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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