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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我与妻子结婚2年,现在准备离婚。双方就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妻子3个月前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女儿现在8个月大。请问,我现在能提...
女方可以随时起诉离婚,没有限制。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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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后半年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种叫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叫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条件,程序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双方争议不大,建议尽量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进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但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离婚后较常见不履行协议的情况。若双方无法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解决。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您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对方的家暴行为属于法定的离婚情节,您可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所以,对方是否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行为?您可据此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要求。 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是否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您对此诉求的一些可以支撑的证据掌握的不够,或者收集的较为困难,可以来电交流,毕竟证据的收集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确保收集顺利详细交流更高效快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王某,女 原、被告198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差异,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某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生活无由,向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刘某某撤回其离婚诉讼。但此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酿成此诉讼纠纷。 王某辩称,夫妻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某某与她人关系密切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打闹,刘某某在撤回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某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颖由王某抚养,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元,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详情略) 四、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生活补助费1500元。 一审后,被告王某不服,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王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因性格差异,加之双方与父母关系相处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但判决刘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欠当,且有夫妻财产漏判,应予部分改判。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于1992年9月18日判决: 一、撤销原判一、四、五项; 二、撤销原判二、三项; 三、女孩刘颖由王某抚养,刘某某自1992年8月起每月给付王某孩子抚养费20元,至刘颖独立生活止; 四、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略) 宣判后,王某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原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将本案予以再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再审期间不得再婚。经再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在王某分娩不够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原一、二审不符法律规定,故应予撤销。依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于1992年11月18日裁定: 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二、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二个焦点问题: 其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是否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其二、妇方分娩一年内男方能够提起离婚诉讼的例外条件有哪些? 其一,根据1980年《婚姻法》二十七条及2001年《婚姻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一般而言,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的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其二,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七条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分娩后的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另外,从审判实践中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的怀孕)的情况。 最后须指出的是,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生长发育考虑,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因此,即使本案中婴儿已送人,母亲没有哺育婴儿的义务,但男方仍不得提出离婚。
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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