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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没有这样的权利,按规定必须本人有接收户口地并且由本人办理迁移手续才可以迁移户口。离婚后,户口完全可以留在原地,没有规定需要迁走,也没有规...
离婚后,另一方的户口问题: 办理程序:要有落户的地址才可以迁出.比如房屋地址或单位的集体户口,然后到派出所填表.不用费用,只需要工本费,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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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将户口从另一方的住所地迁出,给该方带来很多不便,比如出售房屋时因前配偶的户口未迁出遇到障碍,再婚时出现不便等。 这个问题确实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 当然,以上办法也并非万能,如果应该迁出户籍的一方确实没有新的户籍迁入地,不符合户籍迁移的政策规定,就是自己想迁出也无法办理。同时,户籍继续留在原配偶住所地,与原配偶同在一个户口簿上,其实对自身也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有时候这种户口迁移纠纷,其实往往“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律师建议,双方还应当本着互相理解、互相配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多想想办法,尽可能协商解决这个法院不管、公安难办的尴尬事儿。对于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一般来说经过友好协商,为了双方的方便,这个问题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
在现居住地满一年以上的,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就有管辖权,为了给孩子未来上户就必须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例如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连续不间断的暂住证等。如果离婚后没有把户口迁走是可以和男方商量等孩子出生上完户口之后在迁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其他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因此,一方不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可由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户口簿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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