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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的认定标准: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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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夫妻感情不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由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里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主审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夫妻感情不和的话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而已对于离婚的各个事项没有异议,可以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对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可以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有可能判不离。法院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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