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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一般不连带家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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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营无任何好转可能,则可适用破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如公司尚有剩余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按照债权数额,按比例清偿。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于债权人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的,已足额认缴入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法院终结执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注销,但长期不经营,事实上已歇业的公司,以及因长期不经营,且不履行法定年捡义务,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资不抵债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也应责令公司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理出的公司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公司清算完毕后,由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法院对涉及公司的债务终结执行,而不得将已足额认缴股份的股东追加为执行主体。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只需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只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家属与公司破产没有直接联系,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例外情况很少如股东对公司有合法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如果家属知道,股东及其家属应为共同债务的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股东家属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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