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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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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释义:(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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