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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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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能与现役军人离婚,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役军人不得离婚,而且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时不需要经过彼此的同意即可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是现役军人与非军人离婚的,在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系还需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否则不准离婚。
我国大陆地区离婚诉讼管辖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说的军人作为原告,非军人配偶作为被告的,适用 (一),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军人离婚不是破坏军婚罪。 与现役军人离婚,只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即可,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对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才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的,离婚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就可离婚。并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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