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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二)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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