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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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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199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连续工龄,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1995年6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和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1996年7月1日至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私营企业职工和城市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职工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连续工龄或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被保险人确需急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被保险人急救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外业职工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联系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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