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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订立过程中,需履行的义务是: 诚实守信和保密,若是非正常的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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