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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执行对剥夺性权利

2021-10-02
一、由监狱管理机构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用于主刑执行期。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两年,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犯罪分子在主刑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完成,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教育、警戒作用丧失。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拘留的罪犯被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结束或假释之日起追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结束或犯罪者假释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必须在释放证和假释证上明确记载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交给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必须在居住地公布,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下公布,恢复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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