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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赔偿程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警部门一般在10内出具事故认定书,若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诉讼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力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3)出示证据;(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证据;(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辩论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上诉。如认为其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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