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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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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移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经责任认定为该方的责任的,一般由移动他人车辆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损坏后果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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