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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 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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