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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而公司章程是公司...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二是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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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就设立协议而言,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都受章程的约束。
区别是二者是否规范。 合伙投资的时候为了协调关系通过协商形成“合伙投资协议书”,所以法律上承认的是:“合伙投资协议书”不是“合伙合同”投资是一种资金关系,适用于“协议书”,不是商品买卖关系,不适用于“合同”,所以它们的区别就是“协议书”是规范的称呼,“合伙合同”是不规范的称呼。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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