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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
以下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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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孩子的抚养费: 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 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 三、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现实中,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旦确定,并不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因为随着事物的发展,当事人的情况也会发生改变,当时确定好的抚养费数额,可能现在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了,因此就有必要
在下列情况下,父母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 (1)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被监禁等原因,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承受,有抚养能力;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3)其他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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