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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可能性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呵护儿童健康,我们更专业,成都西南儿童医院!!!智力障碍(MR)又称智力缺陷,一般指的是由于大脑受到器质性的损害或是由于脑发育不完全从而造成认识活动的持续障碍以及整个心理活动的障碍。由于遗传变异、感染、中毒、头部受伤、颅脑畸形或内分泌异常等有害因素造成胎儿或婴幼儿的大脑不能正常发育或发育不完全,使智力活动的发育停留在某个比较低的阶段中,称为智力迟滞。由于大脑受到物理、化学或病毒、病菌等因素的损伤使原来正常的智力受到损害,造成缺陷,则称痴呆。治疗儿童有明显的智力低下大多数在婴儿期就容易识别,然而轻度弱智往往进入小学之后学习困难才发现。若发现有运动发育落后,对外界反应迟钝,语言发育差,表情呆板或有特殊面容者,应尽早到医院检查,以便及早诊断,作出相应的治疗。有些先天性代谢异常病,例如苯丙酮尿症、同型胱氨酸尿症、枫糖尿症、组氨酸血症,半乳糖血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克汀病)等,若能在新生儿期作出诊断及时治疗,多数病儿智力可免受损害或病情得到控制。以苯丙酮尿症、克汀病为例,如能在生后3个月作出诊断及时治疗,多数智力可以恢复正常,超过6个月治疗,几乎不可避免地智力受到损害,如果3~4岁以后再治疗,病孩的身体发育亦有困难。克汀并苯丙酮尿症,在早期症状不典型,很难发现,往往出生后数月之后才能发现,但这时却已到了难于治疗的程度,智力障碍很严重了。因此,有不少国家对上述遗传病在新生儿期就进行筛查。预防减少弱智儿童的发生,必须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避免近亲结婚,对严重遗传病尽量动员绝育术。避免早婚和超过40岁妇女高龄生育,因为容易使染色体异常发生先天愚型。做好产前保健检查,提高处理难产的技术,减少产伤,有条件的地区对新生儿进行遗传代谢病的筛查,及早发现,早期治疗,减少弱智儿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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